自网信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严查AI应用的备案资质与合规性

截止2025年6月30日,累计已有439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233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

从4月至6月,新增93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家网信办完成备案。

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本阶段在地方网信办新增74款完成登记。

我们有些小伙伴长期关注AI技术方向,对于备案资质这一块鲜有了解,我在下面这个板块简单回答一下大家的问题,有其他情况的可以直接提问噢。

AIGC领域的监管情况

我国目前主要是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监管AIGC行业。

谁需要做备案?谁需要做登记?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之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办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大模型备案: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且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自研大模型及调用第三方已备案模型经过微调和训练,具备训练数据的大模型。

大模型登记:

直接调用第三方已备案大模型的API,未经过二次微调和训练,仅作为功能模块嵌入自有产品的应用或功能。

算法备案:

包含个性化推送类算法、排序精选类算法、调度决策类算法、检索过滤类算法及生成合成类算法

如何判断自己的产品要做哪种算法?

判断是否属于生成式AI服务,

  1. 若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需同时办理算法备案和大模型备案。
  2. 若仅调用已备案第三方模型API且未经过微调和测试的,需办理大模型登记,并同步完成算法备案。

如何区分算法备案的两种备案角色?

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站、APP、小程序、插件等形式将服务直接呈现给用户的产品,备案时需重点提供结果标识、内容风险治理等情况。

技术支持者:备案时需重点说明算法流程、输入输出数据以及训练数据等,还需明确服务细节,如服务频次、访问方式、服务对象等,同时要评估算法滥用、漏洞等风险,保障用户权益和数据存储安全。

若企业同时具备服务提供者及技术支持者服务,就需要进行双重身份备案。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有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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